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合人社秘[2015]115号)和《关于调整我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有关政策通知》(合人社秘[2015]128号)规定,现对我市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规费计取作如下调整。
一、2015年5月1日起,合肥市区、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依据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造价的工程,其规费均应按本文件规定计取。
二、调整后的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下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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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数 |
费率(%) |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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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
养老保险费 |
定额人工费 |
20.00 |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抗震加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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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 |
失业保险费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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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 |
医疗保险费 |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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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 |
生育保险费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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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 |
工伤保险费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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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 |
住房公积金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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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 |
工程排污费 |
发生时,按环保部门规定计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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