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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大力扶持建筑龙头企业,特、一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核定11项专业承包一级

发布日期:2016-10-25 浏览次数:5864

 近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龙头企业发展》的通知。加大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龙头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施工总承包龙头企业

 

1.可直接申请核定与总承包资质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其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核定11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幕墙工程等专业承包一级)。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核定2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包括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一级资质企业, 各自可直接申请核定2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核定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相应的业绩认定,可以用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指标。

 

2.资质分立:

 

某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分立给其全资子公司后,企业主要人员和工程业绩仍满足该项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可直接申请核定。

 

3.母子公司间,建造师业绩互通:

 

全资子公司,可以母公司注册建造师带业绩的方式直接核定相应资质类别(母公司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专业承包龙头企业

 

可从本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中,引进注册建造师直接申请核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业绩按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考核,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的注册建造师、业绩仍然须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龙头企业发展的通知

闽建筑[2016]2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积极扩大有效投资,有力推进产业集群化发展,有效促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实施方案》(闽政文〔2014〕26号)和《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实施计划》(闽建筑〔2014〕21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扶持我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施工总承包龙头企业,可按资质标准直接申请核定与其总承包资质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业绩可以用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指标认定。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可直接申请核定的资质

 

1)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2)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3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4)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5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6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7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8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9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10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11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可直接申请核定的资质

 

1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2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可直接申请核定的资质

 

1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2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可直接申请核定的资质

 

1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2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5.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可直接申请核定的资质

 

1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二、施工总承包龙头企业,其中某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分立给其全资子公司后,企业主要人员和工程业绩仍满足该项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可直接申请核定。

 

三、施工总承包龙头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可以母公司注册建造师带业绩的方式直接核定相应资质类别(母公司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但母公司的注册建造师、业绩仍须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四、专业承包龙头企业,可从我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中,引进注册建造师直接申请核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业绩按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考核,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的注册建造师、业绩仍然须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28日

 

皖公网安备 34019102000550号